2020年7月9日,国务院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共9个章节,分别是总体目标与任务、实施原则、普查范围与内容、总体技术路线与方法、空间信息制备与数据库及软件系统建设、质量管理、普查成果与成果汇交、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
《总体方案》细化了普查对象和内容。普查对象包括:与自然灾害相关的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部分居民等。根据我国自然灾害种类的分布、影响程度和特征,本次普查涉及的自然灾害类型主要有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海洋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等。其中,水灾包括流域洪水、山洪,气象灾害包括暴雨、干旱、台风、高温、低温、风雹、雪灾、雷电,海洋灾害包括风暴潮、海啸、海浪、海平面上升、海冰灾害。未列出的灾害类型不纳入本次普查范围。
普查内容包括主要自然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人口、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资源和环境等承灾体调查与评估,历史灾害调查与评估,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与评估,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主要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以及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总体方案》对每一项普查任务的具体内容、时空范围和精度都给出了明确界定。
《总体方案》确定了普查技术路线与方法。按照调查、评估、区划的总体步骤,充分利用互联网 、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实现传统手段和新技术的融合应用,开展普查工作。加强信息化支撑,国家层面多部门协同建设开发普查软件系统,支撑国家、省、市、县4级使用,各类调查数据采用数字化管理方式,提高普查工作效率。需要说明的是普查对象很多,普查将在充分利用已有的数据资料和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针对相关对象开展必要的调查。
《总体方案》强化了空间数据要求。本次普查的亮点之一是对所有普查对象都要实现“空间位置”和“灾害属性”的双调查,并且要实现在“一张底图”上的普查数据和成果的质量控制、汇交和综合分析与应用。
《总体方案》划清了各部门和中央与地方的职责分工。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总体方案确定了国家层面各部门的具体职责与分工,对地方各级的主要工作也进行了明确。对普查阶段进行了划分,确定了各阶段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
《总体方案》明确了普查保障措施。从工作组织、技术统筹、经费等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总体方案》明确,普查工作经费以地方保障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经费落实到位。中央承担中央本级相关支出和中央部门承担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工作相关支出,并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地方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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