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应急罚〔2022〕jc066号
被处罚人: 阎××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41××××××××××××××10
住址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闫垛村××号邮政编码 450000 联系电话 158××××××11
工作单位 星光仓库 职务 房东 单位地址 郑州市二七区金水源办事处红花寺村
本机关于2022年10月5日对你立案调查。经调查,你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管理,本机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你2022年10月20日前改正,由于此项问题涉及另案处理的违法物品(涉及刑事诉讼),无法在限期内改正,你申请延长复查期限并经过我局批准,上述违法行为已于2023年4月3日前改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郑州诚祥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照片2张、你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韩泱泽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你存在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管理;证据二:《整改复查意见书》、《仓储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1份共2页、复查时拍的照片7张打印件共2页,证明你存在问题已改正;证据三:你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你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较重违法行为
情形描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共2页 第1页
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上述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鉴于你是该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处伍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郑州银行,账号923052010903328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郑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共2页 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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